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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解读民法典合同编:着力保护弱势群体

来源:时间:2020-06-08 10:31:02点击量:


  核心提示: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表示,民法典合同编将内容繁杂的合同法律制度细化完善,明确了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原则,理清了政府的权力边界,树立了良好的价值导向,同时还注重民生保障,着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自1999年实施以来,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实现公平交易和维护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多年来,社会经济关系愈发复杂,新业态、新技术、新场景不断出现,合同法律制度亟须与时俱进。
  民法典合同编在吸收和借鉴合同法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原则,促进了商品和要素的自由流动,完善了合同制度。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在接受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采访时指出,民法典合同编从内容繁杂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提炼并建构了细化完整的合同法律制度,明确了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的原则,厘清了政府的权力边界,树立了良好的价值导向,同时还注重民生保障,着力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内容繁杂的合同法律制度得以细化完善
  民法典合同编共29章526条,占民法典条文总数近一半。相比于现行合同法新增了6章98条,修改超过300条,是民法典中对现行法修改内容最多的一编。
  据尹飞介绍,在一些国家的民法典中,合同编都是内容最多的部分,相较于其他编也更为复杂。526条的合同编,对于它所规定的繁杂内容来说,已经是相对比较精炼了。
  “合同编不仅要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等一般流程进行详尽规定,还要针对可能遇到的保全、变更、中止、违约等情况进行较为细化的规定。除了通则的一般规定之外,还要结合社会生活中典型交易方式规定各种各样的典型合同、准合同,把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下来,方便公众订立合同、进行交易。”尹飞说。
  尹飞进一步解释,民法典合同编把社会生活中最为典型的各类交易形式作为典型合同规定下来,这就是将各类生产要素权利化,从而在确定交易前提的基础上,通过对各类典型合同的列举、例示,为各类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定了基本的交易规则。
  他指出,与现行的合同法不同,民法典合同编更注重对具体规则的细化和优化,增加了准合同分编,对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长期被忽视的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针对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迫切需要,增加规定了保理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为保理行业的发展、为小区物业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在合同履行中,对于各类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则,比如说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情势变更等都做了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
  除了规则细致、内容详实以外,我国民法典的体系设置也使合同编的内容较其他编更多。
  “我国的民法典与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典不同,在规定债权债务关系上,没有采取债法总则的方式进行规定,而是将其拆分为了合同与侵权两部分。于是,传统民法中债法总则的内容以及合同、侵权之外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制度,就被纳入到民法典合同编当中,这也是合同编内容较多的原因之一。”尹飞说。
  保护市场平等主体
  理清政府权力边界
  “虽然民法典主要是对市场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规范,但在为数不多的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规范中,也进一步厘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尹飞指出,合同是交易的法律形式,国家对于市场的干预,核心是对合同的干预。
  他介绍,民法典将相关主管部门的权力明确为对利用合同的违法行为的监督处理。
  “在对于各类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无论是具体行为类型、构成要件,还是监督、处理的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范来进行。”尹飞说。
  民法典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时,有意调整了现行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无效事由规定的顺序,将违背公序良俗置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之后。
  尹飞指出,其目的就是要突出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判断的基础性意义,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作为合同无效事由的兜底条款性质。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这也对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认定合同效力、处理合同纠纷提供了充分的指引。
  民法典合同编还删除了现行合同法中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对依法应当批准但未经批准的合同也规定了更加合理的救济手段。尹飞认为,这些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尤其是为国家更好地管理市场、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基于民法典市场经济基本法的地位,上述规定实际上划定了合同自由与国家干预的楚河汉界。”尹飞说,政府想要更好地发挥作用,就要在设定权力的正当性上下功夫,在行使权力的程序上下功夫,既要切实尊重市场、尊重契约自由,又要积极有为、及时依法纠正市场的失范行为。
  准合同分编树立了
  良好的价值导向
  民法典合同编在准合同分编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进行了法律规范。尹飞认为,这两项长期被忽视的制度写入了民法典,树立了良好的价值导向,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民法典》合同编规定,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法律规定情形,但是受益人享有管理利益的,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受益人应当在其获得的利益范围内向管理人承担支付必要费用和补偿管理损失的义务。
  不当得利则是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如果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则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如果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尹飞认为,无因管理实质上是助人为乐的行为,不当得利返还规则体现的也是对公序良俗的维护。民法典合同编用法律制度形式规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对于树立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注重民生保障
  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注重保障民生是此次民法典的一个鲜明特点。民法典在调整平等民事主体关系的基础上,直面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维护实质平等、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在民法典合同编中,为积极回应人民需求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电子合同、格式条款的规范,充分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除此之外,还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优先购买权和买卖不破租赁等制度,切实保护承租人利益。
  尹飞强调,民法典合同编中对电子合同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尽管国家已经出台了电子商务法,但是它的调整范围比较有限,电子合同适用范围远远超出了电子商务的范围。”尹飞指出,电子合同制度突破了电子商务法使用上的局限性,也为电子商务之外其他数字化交易提供了规范指引。
  民法典合同编还明确禁止了高利贷。此前,有关高利贷的规定都是通过司法解释而非法律的形式出现,且并未明确“禁止高利放贷”。
  高利贷被明确禁止,这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也是首次。“高利贷的存在,严重扭曲了资本这一生产要素的价格信号,不利于资金流入实体经济。高利放贷也往往与金融欺诈、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相联系,因此民法典合同编明确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尹飞说。
  他指出,这一规范属于宣示性规范,对于高利贷的判断标准也就是借款利率的上限,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具体判断还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来进行。
  “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利率上限的规定,在发挥积极指引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过于简单划一的问题。”尹飞说。他期望未来相关主管部门根据市场利率的情况,结合相关地域、行业的特点,做出更加精细化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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